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6月13日
广西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我区民用遥感卫星数据(以下称遥感数据)管理,推动遥感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推广及相关产业发展,提高遥感卫星系统建设效益,进一步发挥遥感数据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遥感数据,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遥感数据。
第三条 遥感数据管理工作原则: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开放共享;加强统筹协调,打破行业和部门壁垒;加强军民协同,发挥市场作用,促进遥感卫星产业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遥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自治区遥感数据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遥感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推进自治区遥感数据共享交换中心及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相关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存档和分发;
(五)做好遥感数据的统筹规划、数据管理、补充获取;
(六)具体实施遥感数据安全管控工作。
第三章 数据和用户分类
第五条 遥感数据按照观测手段、处理程度、观测对象、可公开性进行分类。
按照观测手段可分为光学数据、微波数据和重磁力场数据三大类。
按照处理程度可分为原始数据、初级产品、高级产品,其中0级产品为原始数据,1—2级产品为初级产品,3级及以上产品为高级产品。
按照观测对象可分为陆地观测数据,大气、海洋探测数据,地球物理场测量数据。
按照可公开性可分为公开数据、涉密数据。公开的光学遥感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0.5米;公开的合成孔径雷达遥感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1米。含有秘密信息和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等的遥感数据初级产品,按涉密数据进行严格保密管理。遥感数据高级产品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开或涉密的级别,并提供可公开发布的产品清单、服务清单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清单。
第六条 遥感数据用户分为公益用户和非公益性用户。公益用户为全区各级各部门;非公益性用户为非公益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政府管理的遥感数据日常服务保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有关数据共享交换办法,通过遥感卫星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条 用户应及时将下一年度的遥感数据需求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制定自治区遥感数据年度获取计划并统筹实施;年度计划以外的获取需求,用户应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补充获取。除上述情况外,各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采购遥感数据的,应先会商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获取遥感数据,并汇交成果。
制定获取计划或补充获取计划,应满足以下需求:
(一)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应急响应、涉及国家安全等需求;
(二)政府及军队需求;
(三)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需求;
(四)公益性科学应用研究和教育等需求;
(五)开展面向东盟的国际合作等需求。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用户反馈获取计划实施情况。在重大应急事件发生时,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响应,提供遥感数据服务。
第九条 发生重大应急事件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使用政府管理或商业的遥感卫星资源,事后对有关商业遥感企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各行业开展遥感数据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 遥感数据优先保障公益需求,对公益用户用于政府决策、防灾减灾救灾、应对应急事件、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军队国防建设等公益需求的,应免费提供。对其他非公益需求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其价格按市场机制确定,相关收益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优先采用、采购国产卫星遥感数据和服务,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社会团体优先采用、采购国产卫星遥感数据和服务。
第十三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其停止提供遥感数据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以公益性应用名义申请遥感数据,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的;
(二)以专项任务名义申请数据用于其他用途的;
(三)瞒报、谎报遥感数据用途,恶意提交数据申请的;
(四)未经许可,将获得的遥感数据向第三方提供的;
(五)未经批准,将获取的境内遥感数据向境外提供的;
(六)违反数据保密管理和其他数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保密和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使用遥感数据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遥感数据。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涉密数据的用户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并按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构建安全、稳定、可靠的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系统,有效防范突发事件,保障遥感数据的安全。
第七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户在遥感数据研究和应用过程中可对遥感数据质量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资金全额支持的遥感数据所有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部分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遥感数据按约定享有相关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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