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杨程茗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合集#法学前沿20个
以导航、遥感、通信为主要用途的民用卫星在市场上有着广泛的需求,互联网与卫星技术的融合使得卫星数据的吞吐量急速膨胀,但有关卫星数据保护的立法进度与激增的数据量却不匹配,目前卫星数据的保护在国际上没有可供遵循的统一且标准化的程序和细则。当前国内法和国际空间法中主要涉及卫星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条约条例、组织和决议,卫星数据种类以及目前卫星数据保护存在难点问题,因此,可以尝试利用知识产权规则、对现有空间条约作扩大解释、赋予国际电联数据安全职责以及吸收欧盟区域性数据保护条例的有益规则,来完善卫星数据保护立法。最后,要使卫星数据传输、处理和应用处于一个可控的秩序状态,仍旧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或具有可行性的协定来供各个主体遵守。
引言
年1月,《中国航天科技活动蓝皮书(年)》发布,在回顾整个年中国与世界航天发展动态的同时,也提到截至目前,全球在轨航天器的数量达到了个,其中绝大部分是各种类型的无人在轨卫星。这些运行在不同高低轨道的卫星通过无线网络传输着大量的数据信息,并且由于整个航天产业的蓬勃发展,未来主要的航天大国每年仍将会进行不会低于数千亿美元的投资,可以预见到,以导航数据、遥感数据和通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卫星网络数据信息将会在原有的基础上持续膨胀;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一领域的相关国际规范并不完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年外层空间条约以原则性、模糊性条款为主,并不能对实践产生相当的指导作用,各国有关卫星数据保护的立法也是针对本国航天产业,直接应用到国际范围内尚有困难。因此,讨论建立一个具有可行性的卫星数据保护法律机制是外空法学者目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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