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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东阳首例无人机遥感技术硬核助力

来源:遥感 时间:2022/5/9

东阳市某废旧金属回收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年4月中旬,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来到西城工业园区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有地块露天堆放大量固废。根据无人机航拍线索,执法人员和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来到白云街道白云社区书院路的某废旧金属回收点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废旧金属回收点主要从事废铁回收加工,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工场所占地面积约平米,为露天场地,且地面为泥地未做硬化处理。

现场检查时,工作人员发现该回收点西侧堆放有大量已压块的铁桶,已压块的铁桶表面有“液压油”、“油”等字样,且有油污渗出,堆放场所周边地面有油污且土壤呈黑褐色。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已压块的含油铁桶进行装车过磅称重,共计5.吨。我局根据专家意见出具了《关于东阳市某废旧金属回收点收集的废桶危险特性认定意见》,认定该5.吨废物为危险废物。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回收点现场废水、土壤进行采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后得知:堆放场所积水坑废水样品(DB0421-1A)石油类浓度为mg/L;堆放场所北侧土壤样品(TR0421-1A)石油烃(C10-C40)浓度为mg/kg;堆放场所南侧土壤样品(TR0421-2A)石油烃(C10-C40)浓度为mg/kg;回收点外西南侧进行土壤背景点样品TR0421-0A石油烃(C10-C40)浓度为20mg/k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在“互联网+”大数据视域下,科技智能化为提高执法精准度提供了“科防+人防”监管新路径。本案即依托无人机遥感巡查发现问题并锁定异常“病灶”,破获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污染环境罪案件。相较于寻常人力执法,无人机遥感技术搭载多参数监测仪(大气、水质)、红外热成像、三维成像等传感器,可应用于进入危险、有害区域,夜间、雨天等视线不佳,或私设暗管渗坑等较为隐蔽的人眼难以识别的情形下开展GPS定位、高清拍照视频、环境违法问题排查、前期违法证据固定等,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全方位、无死角、无缝隙,环境污染精准快速定位,真正做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眼疾手快、秋毫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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