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年)的通知》,市政府近日印发青岛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年)的通知。提出到年,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二氧化氮(NO2)、臭氧(O3)年均浓度持续改善,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不超过一级标准限值,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80.1%,重污染天数不超过4天。
■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力度。努力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地炼、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
2.着力调整产业布局。按照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部署要求,年完成我市“三线一单”编制相关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区(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3.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治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手续不全和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
4.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5.严格项目准入制度。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新增“两高”行业项目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市)必须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
6.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端产品,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
7.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须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8.加快推进老企业搬迁改造。根据老城区企业搬迁规划,积极推进莱茵化学等重化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年前完成搬迁任务。
(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
9.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编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到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指标范围内。
10.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石化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
11.严格控制非电力用煤。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到年,全市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
12.加快淘汰落后燃煤机组。落实省分解下达我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13.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各区(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14.推动热电联产节能技术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改造。
15.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其中,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20公里供热半径内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10公里供热半径内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
16.继续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以镇驻地或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加快推进,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
17.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加快“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衔接,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多措施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各区(市)政府要积极支持“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18.提升天然气供给能力。编制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逐步完善管道天然气供应体系,推进天然气管网向镇、村延伸,除海岛外,基本实现天然气“镇镇通”,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19.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大力推进节能建筑建设。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2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强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引领,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划,合理确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项目,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规范有序发展。积极落实新能源发电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
(三)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
22.加强运输网络建设。构建快速铁路网络,完善货运网络,提升路网既有通道运输能力和质量,推进普速干线通道瓶颈路段及关键环节建设,形成多径路、便捷化、大能力的运输通道。加快青岛港董家口港疏港铁路项目建设,支持其他支线铁路、企业专用线建设,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
2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等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建设,实现港口、园区有效对接,深化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持续发展中韩陆海联运甩挂运输。
24.加大公路运输污染控制力度。
(1)到年,对运输距离在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推动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2)大幅提升青岛港水路、铁路集疏港货运比例,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量。年年底前,前湾港区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年底前,董家口港区煤炭集港改由清洁能源汽车、铁路或水路运输。年年底前,前湾港区矿石和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董家口港区矿石和焦炭等大宗货物的清洁能源汽车及铁路集疏港运量占比达到35%以上。
(3)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柴油货车运输,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积极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
25.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推广青岛港绿色交通试点、示范经验,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到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数量达到省下达任务要求。
26.积极推广节能环保运输工具。落实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年年底前,中心城区公交车在保留必要数量燃油车进行应急保障基础上,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力争全市域范围内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
27.优化城市建设布局。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28.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充分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路径模式,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市、区(市)规划建设中精准落地。
29.实施空间植树增绿。加大绿地建设,到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39.4万亩。
(五)强化工业污染综合防治
30.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表,到年,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机制。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污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
31.全力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年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督促控制区内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提标改造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年,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32.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规范方案。规范治理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等的无组织排放,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将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监管。加大城市餐饮油烟监管、处罚力度。
3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
(1)开展VOCs排放源清单调查,全面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编制VOCs污染治理三年计划。到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年下降30%以上。
(2)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VOCs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完善管控政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生活消费领域溶剂使用环节VOCs排放调查。加强VOCs排放源和治理效果的监管及信息公开管理。
(3)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治理效果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建立数据信息追溯制度,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委托第三方分行业开展VOCs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4)按照国家规定,监督有关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
(5)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VOCs监测指标,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排放企业及主要排污口要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4.加强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严格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严防已关停取缔生产线死灰复燃,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纳入关停取缔名单。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将工业炉窑治理纳入环保督查重点任务,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35.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加强烧结、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行业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实施《青岛市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二期》,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
36.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系统。
37.加强各类园区监管。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六)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
38.加快淘汰老旧车辆。
(1)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的和“黄改绿”车辆)。
(2)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3)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
39.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尾气排放实时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本年度环保检验。
40.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年年底前,完成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规划确定的城市区域均划定为低排放控制区,限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通行,各区(市)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限行区范围。
41.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
(1)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特别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
(2)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
(3)年年底前,建立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青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
42.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43.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遥感监测系统,覆盖柴油货车的主要通行通道,遥感监测网络、系统平台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与国家、省联网。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实时监控。
44.提升油品质量。从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组织对生产环节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油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45.强化油品和尿素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炼厂、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实现市、区(市)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全覆盖。在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处罚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
46.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1)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低排放控制区内,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在相关企业、工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
(2)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省统一部署,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超标排放的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47.不断强化船舶污染控制。持续推进船舶更新,严格实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造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依法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冒黑烟的问题,加大“黑烟”船舶的治理力度。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船舶。开展渔业船舶污染防控,强化减船转产和更新改造力度。
48.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年年底前,全市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七)加强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49.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加大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落叶等污染的行政处罚力度。落实《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禁放限放区域和时间,做好烟花爆竹的有关管理工作。
50.提升建设施工扬尘防治水平。年年底前,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规模以下建筑工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将扬尘管控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试行将扬尘污染控制、渣土车运输管控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和渣土车辆出场密闭管理。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
51.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年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具备条件的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率达到70%以上,即墨区和胶州、平度、莱西市建成区具备条件的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率达到6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年,各区(市)条主次干道达到深度保洁标准。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属地管理职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车辆密闭率达到95%以上。加大渣土运输车辆执法管控力度,规范通行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52.加强矿山扬尘综合管控。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年,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0%。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53.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秋收和夏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结合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切实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54.控制农业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
(八)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55.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构建完善“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将问题解决在一线。制定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凡是对大气有影响的污染物排放源均纳入监管体系。着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典型示范,选点突破,不断提升网格化环境监管成效。
56.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持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环境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要求,强化开展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57.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年,建成涵盖镇(街道)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年年底前,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建成高密度监测网络,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超级站增加臭氧激光雷达、风温廓线雷达、重金属监测仪、单颗粒飞行质谱,建设成为满足辖区大气污染监测科研及管理需要的国内一流超级站。继续完善青岛市空气质量监测与综合分析平台,探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建立完善VOCs等特征污染物为主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VOCs、雷达走航监测工作;结合城市监测站点,建立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人工和自动监测综合性网络。探索构建“天、地、空”立体综合观测网,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变化趋势等来源解析研究工作。继续做好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颗粒物来源变化,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实施降尘考核,各区(市)平均降尘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58.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各类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建立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及时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9.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城市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体系。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以下简称“三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污染物减排目标分别落实到“三源”清单中。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应急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措施。
60.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区(市)应急协同,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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